□本报记者章宁旦11月15日9时,在距离首次公开发表开庭仲裁11年后,广东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展开正式成立以来的第二次公开发表开庭仲裁。当天仲裁的是申请人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约纠纷案。《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看见,除了双方当事人,广州仲裁委还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房地产及建筑企业、政府部门、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百余人答辩此次仲裁。
3.58亿工程谓之合同纠纷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发表展开。当事人协议公开发表的,可以公开发表展开,但牵涉到国家秘密的除外。
”记者了解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少有案件公开发表开庭仲裁,唯一一次的公开发表开庭仲裁再次发生在2003年。鉴于此次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建议下,经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表示同意,广州仲裁委员会要求使用公开发表开庭的方式。记者答辩了解到,此次纠纷源自2007年1月,祈福公司向三穗公司收到涉及招标文件,三穗公司亦向祈福公司收到《最后耗资澳门基本法》,回应不愿以总包干价35898万余元的工程造价承建商祈福公司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祈福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
同年4月28日,双方签定《协议书》,誓约三穗公司上述价格承建商祈福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工期为900天。在此期间,祈福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了招标申请书,对上述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当中的部分工程展开招标,最后被三穗公司中标。双方又再次签定《施工合约》,誓约工程造价为9398万余元。
由于多方原因,2010年6月3日,祈福公司以“三穗公司并未在合约誓约工期内已完成工程”为由,向广州仲裁委驳回仲裁申请人,催促中止双方合约,三穗公司向祈福公司缴纳逾期完工赔偿金2078万余元并撤走工地。2011年12月20日,广州仲裁委做出《裁决书》指出,《协议书》的签定予以合法招投标程序;《施工合约》对应《协议书》的实际工程造价构成大约2.2亿元的差距,显著蓄意回避国家税收。《裁决书》早已确认《施工合约》、《协议书》违宪。
《裁决书》同时认为,《协议书》科违宪合约,《协议书》中关于逾期完工赔偿金的合同条款无法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祈福公司这一主张的理由不正式成立,仲裁庭未予反对,上诉祈福公司缴纳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催促。
据此,根据三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及祈福公司已缴纳的工程款,《裁决书》判决祈福公司还须向三穗公司缴纳2704万余元;三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全部撤场。2012年2月10日,祈福公司再度向广州仲裁委驳回仲裁申请人,明确提出:由于涉嫌工程逾期完工,祈福公司无法如期向出售涉嫌小区商品房的业主交楼,并为此缴纳5942万余元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三穗公司逾期完工给祈福公司导致的实际损失,应该分担赔偿金。
据此,祈福公司明确提出六项仲裁催促,拒绝三穗公司赔偿金还包括因迟延交楼向购房者缴纳的违约金、桩基检测费、水电费、代工酬劳等在内的总计6237万余元的损失。此后,三穗公司旋即驳回仲裁反催促,称之为祈福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向他们明确提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明确提出解除合同,造成工程全面复工。因此,使三穗公司遭到严重损失。三穗公司明确提出八项催促,拒绝祈福公司赔偿金还包括工程施工成本、机械设备衰退酬劳、复工、窝工(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材料积压、施工开办费和独立国家总承包管理维护费、向供应商缴纳逾期违约金等在内的总计5726万余元损失。
论争罪过损失如何确认仲裁现场,双方当事人环绕“在生效裁决书裁决双方所签定的《协议书》和《工程施工合约》等皆为违宪合约的情况下,双方指出工期应当如何计算出来”;“迟延竣工和迟延交楼否不存在因果关系”;“祈福公司否有罪过并导致三穗公司损失”等问题进行论争。“该项目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24日,完工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但因三穗公司的组织施工不力,导致该工程推迟完工。”祈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提出,正是三穗公司的原因,造成祈福公司无法如期向购房者交楼,并为此分担了巨额的债权人赔偿金。
此外,仲裁庭此前早已判决三穗公司应该在10日内归还场地,但由于三穗公司拒绝接受交场,导致祈福公司损失不断扩大。因此,三穗公司罪过非常明显,理所当然分担全部赔偿金责任。“迟延竣工与逾期交楼之间不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是祈福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报,拒绝三穗公司搬离工地,造成工程无法竣工。
”三穗公司指出,因为祈福公司仍然拒绝接受缴纳剩下工程款,特别是在仲裁委判决后,该公司仍拒绝接受遵守缴付义务,造成三穗公司被迫行使抗辩权及留置权。因此拒交场地的罪过在申请人。三穗公司指出,迟延交楼损失是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间接损失,归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合约有效地的情况下才能主张。
《施工合约》及《协议书》违宪,不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故不不存在赔偿金间接损失。祈福公司的主张没任何依据。祈福公司则坚称,对于祈福公司实际缴纳的违约金,三穗公司指出是可得利益损失,没依据。
“我们指出,这部分损失是实际再次发生,是必要损失,不是间接的、不是将来有可能再次发生的,所以不是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申请人向小业主迟延交楼是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在坚称被申请人参考协议书工期无法竣工的情况下依然对外销售商品房,其与小业主签定的23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皆是在2009年12月26日后签定,其中部分更加在驳回仲裁后签定,是蓄意的视而不见不道德,由此产生的不断扩大损失,申请人因自行分担。”三穗公司回应。祈福公司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约违宪前提下,有罪过一方应该赔偿金另一方导致的损失。
被申请人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罪过不道德,违背签订合同时的允诺,罪过应当展开赔偿金,合同法所述的罪过没展开限定版,所以遵守中的罪过归属于予以赔偿金的范围。三穗公司还在庭上明确提出,祈福公司是违宪招投标程序的设计者、发起者和主导者。
该公司再行通过违法招标,在确认中标人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涉及规定与三穗公司进行谈判等手段,将投标报价从3.85亿余元太低至3.58亿余元,并采行签定阴阳施工合约的方式以回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偷逃不应纳税酬劳,以此提供不法利益。此案于当天13时许完结仲裁,仲裁庭在合议之后再行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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